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新进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水平,帮助新进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岗位,助力新进教师成长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进教师是指新入职教师和新转入教学岗的教师。曾在其他高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无需参加入职培训。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分为集中培训、教学实践和教学考核三个阶段,培训时长为一学年。
第四条 集中培训由教师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工作处围绕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贵州省教育厅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要求,根据新进教师职业发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
第五条 教学实践实行导师制,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为每位新进教师配备1名专业指导教师对其进行全面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培养细则,建立培养成长档案。
第六条 教学考核由教师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新进教师培训期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师工作处进行考核。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七条 集中培训为期1周。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师德师风、课程思政、教学设计、教师礼仪及教学经验分享等。
第八条 通过集中培训增强新进教师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掌握高等教育基本理论和教学基本技能,尽快胜任教书育人职责要求。
第九条 培训结束,新进教师参加贵州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相关课程考试和考核,合格者获贵州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教学实践
第十条 教学实践为期一学年。新进教师到岗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帮助其系统了解和熟悉教学、科研各个环节,提高其教学能力和育人水平。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补贴指导教师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为热爱教育事业、政治立场坚定、为人师表、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并在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多年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关心新进教师思想进步和师德师风修养,培养新进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心关爱学生;
(二)拟定新进教师培养具体计划,指导新进教师进行职业规划;
(三)从教学各个环节对新进教师进行指导,帮助新进教师熟悉教学工作规程和各个教学环节,掌握教学工作规范,提高教学能力;
(四)定期与新进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讨论,指导新进教师参与教改、科研课题研究,指导新进教师申报教改、科研项目;
(五)对新进教师是否具有授课能力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新进教师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新进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虚心向指导教师和其他教师学习,明确学校的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熟悉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掌握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体系等;
(三)担任指导教师助教,全面接受教学基本技能训练:每学期完整跟听指导教师或指定教师讲授的课程不少于1门(含理论课及实践课),完成1门拟主讲课程的备课,试讲3次及以上,协助指导教师完成辅导学生、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习题讲解、考试等教学工作;
(四)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教研活动,参与指导教师教改及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第五章 教学考核
第十四条 教学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结业考核。中期考核由各基层单位组织完成,结业考核由教师工作处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中期考核在新进教师进行教学实践的第1个学期末进行。各基层单位组织专家对新进教师的教学实践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培养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进教师试讲;
(三)指导教师对新进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评议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结业考核在新进教师进行教学实践的第2个学期末进行。教师工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对培训期满的新进教师进行教学能力考核。
第十七条 申请结业的新进教师需提交拟承担课程的3节课教案、讲义和授课PPT等材料。专家审核相关材料并抽取其中1节课,由新进教师进行讲授。专家根据材料和课堂讲授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八条 结业考核合格的,由学校统一颁发贵州大学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合格证。
第十九条 新进教师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和“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获得本科教学授课资格,教务处依照相关规定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 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可延长培训期一年。延长培训期内,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若延长培训一年后考核仍不合格者,视为该教师不具备担任教学工作的能力,并提请学校对其做出转岗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经过教学实践提前进行教学考核,但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教师工作处进行教学考核:
(一)师范类专业毕业的;
(二)曾在其他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但无高校教师资格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进教师在培训期间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任教资格,并在全校通报。各学院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大学
2024年10月10日